(二)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人事局、效能办
建立各县(市、区)党政班子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并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市委宣传部
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宣传党和国家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标识;宣传普及节约(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宣传节能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先进单位、个人的事迹,揭露严重浪费资源的现象。
(四)市发改委
将节能工作作为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重要内容;利用“6.18”平台,推动节能技术对接项目落地建设;推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参与推进节能其他工作。
(五)市国资委
负责推动市属所出资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将能耗指标纳入市属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非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作为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六)市教育局
加强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宣传培训。
(七)市科技局
加快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支持开发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
(八)市监察局
对违反节能法规行为进行督查。
(九)市财政局
在市财政安排的市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并按《三明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十)市国土资源局
把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土地关,项目达不到的节能标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十一)市建设局
监督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地方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组织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新技术新产品,培育建筑节能产业,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动太阳能热水器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
(十二)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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