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7年12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为第四项“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驻厦部队选出的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必须于本次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审议完毕,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六、新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九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