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杞麓湖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与人工放养相结合。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杞麓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借。
第十九条 杞麓湖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杞麓湖管理机构确定,禁渔期间,禁止捕捞、收购和贩卖产自杞麓湖的鱼类的活动。
第二十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坡应当进行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第二十一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循环经济,防治面源污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标准化,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和农药。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使用液化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杆气化、液化等技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杞麓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第(九)至第(十)项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二)至(十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