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杞麓湖周边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龙池、龙泉寺、贝丘遗迹、二街湖水记实石等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设立杞麓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执行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计划;
(四)按照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对湖泊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水域、滩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杞麓湖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七)办理船只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
(八)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杞麓湖水质监测、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九)协调、督促沿湖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十)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二条 杞麓湖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上缴县级财政,专项用于湖泊保护。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农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