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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杞麓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4.95米。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杞麓湖水体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界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

  第七条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杞麓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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