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机制,搭建民主管理、上下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
(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视情增加开会次数;
(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拟定,报地区分管领导审定。
二、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通报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部署工作;
(三)交流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做法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
(四)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协调县(市)和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五)研究地区应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须由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解决或由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县(市)、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解决的问题。
三、会议议题
(一)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地区分管领导审定的事项;
(二)由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后,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梳理汇总,报经地区分管领导审定的事项。
四、参会范围
地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五、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