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全州网吧实施视频监控
网吧视频监控由文体、公安、电信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网吧必须在营业场所及通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承担电信对其服务所需成本费用。电信部门为文体、公安建立视频监控平台,提供技术服务,所需费用按成本收费,由财政列支。
八、加大对网吧网上内容的监管力度
网吧经营者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网吧业主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所有网吧业主要做好上网信息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