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负责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
(五)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关系变更、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部分的筹措和拨付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
第十四条 物价、审计、民政、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