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绍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四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坚持体现先进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成果。
第二章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五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切实转变行政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加强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三)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四)机关职能划分合理,权限合法,职责分工明确;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以供公众查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