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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农村五保户患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3000元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按6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农村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1000元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按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日常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证和县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申请,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日常医疗救助卡。日常医疗救助每年11月申办下一年度医疗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证明、医药发票及费用清单、病历、处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等有效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申请,由乡镇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由乡镇民政办支付。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县人民政府建立年度总额为500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争取中央和市级下拨医疗救助资金270万元;
  2、县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230万元;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1、日常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一是用于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核拨至新农合医疗基金专户,并存入救助对象新农合医疗家庭账户,由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二是用于资助城乡救助对象的日常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划拨各乡镇民政办,救助对象持日常医疗救助卡,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和医药处方,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在限额内报销。救助对象的日常医疗救助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各乡镇民政办每月报县民政局审核一次,由县民政局划拨各乡镇民政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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