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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在昆明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

  (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

  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

  1.愿意来昆明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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