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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推进法治昆明建设,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进行。

  二、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审议的规章草案,各起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按时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尽快拟定立法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2月29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草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者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章草案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上报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并附以下材料:

  ⒈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说明材料各一式10份;

  ⒉起草规章草案送审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⒊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凡列入《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中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规章草案,调研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并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的情况,对调研情况的处理意见等内容。需要采用立法方式解决的调研项目,其调研报告还应当包括所要立法的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立法项目的草案等内容。对调研过程中立法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可以适时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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