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09,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6-08。
第四章 奖惩兑现与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政府备案。企业依据审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实施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要予以剔除。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本部、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薪酬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当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下时,企业工资总额不得调增;当考核得分在90分-100分(不含100分)之间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下限调增;当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上限调增。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费用列入企业当期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20%延期到下一年经营业绩考核时兑现。延期兑现薪酬由市国资委专项管理,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包括兼职的)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
(一)企业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企业未能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社会稳定问题及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