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薪酬管理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合理化、规范化。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过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加减当期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加减当期客观因素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因客观因素变化,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2004]9号令)规定予以调整。
3.年度上交税金是指企业年度实际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总和。
4.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经营管理成效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指标的具体内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由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及特点,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上年指标完成值与指标增长率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