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与管理的对象,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同时纳入考核范围(所考核企业须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机构较为健全、人员到位)。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特点不同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