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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对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学校和各学科建设整体规划,组织对规划的论证和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实施过程以及建设目标的完成。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的实施,并负责学科方向的研究、学科队伍的组织、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重点学科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审办法》(晋教科[2001]8号)遴选。

  第十条 重点学科按照五年一个建设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各学科的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投入、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三章 建设经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学校配套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建设、学术资料购置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方案,学校和承担项目的相关学科要按照项目的建设任务及时组织实施,加快资金的使用进度。省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申请山西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项目,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所购置的重大仪器设备,学校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国家规定程序采购,并在省内高校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学科项目结束后提交《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结题总结报告》,由高等学校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的几点意见》(晋教高字[1995]24号)和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通知》(晋教高字[199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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