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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教研[2007]7号)


有关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全面完成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促进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省高校的办学水平、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提高学科建设与管理水平,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养和汇聚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术平台为重点,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三类。

  第四条 重点学科为重点建设大学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基础和支撑,学科方向要瞄准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形成优势、凝炼特色,增强服务能力和贡献水平,不断提高建设效益。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为五年。按照“省、校二级建设,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六条 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在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降格或退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依托高等学校建设。教育厅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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