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厅建立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农业厅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有关直属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实施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农业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