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报批情况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按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项目管理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或采购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和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按要求完成项目预定实施任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各类直补资金的补贴品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执行是否严格准确,资金到位是否及时足额;贷款贴息凭证是否真实;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行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