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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农业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业厅监管处)归口管理我省的农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监督项目决策、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过程,统一部署检查,组织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受理项目信访事项,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省农业厅有关项目资金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项目监管工作。选报项目、安排资金时要参照农业厅监管处根据项目检查结果提出的奖罚建议。项目安排建议计划、申请投资、立项批复、资金预算、资金下达等文件要抄送农业厅监管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变更等批复文件要会签农业厅监管处。项目选报、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要接受农业厅监管处的监督。
  第十条 农业厅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厅监管处和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组织市级项目检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检查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农业厅监管处和农业厅相关单位。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厅监管处将各行业主管单位检查材料及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报告,经农业厅领导审定后,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全省项目检查情况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厅有关单位。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基础条件检查。检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上报时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的符合性,即建设地址是否落实、技术力量是否具备、技术方案是否可行、实施内容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项目遴选监督。监督农业厅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的项目选择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遵循发展或建设规划、是否按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公示”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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