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农监管发[2007]9号)
各市农业、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运城市农办,厅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已经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07年12月28日
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产业化项目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农业厅组织的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指农业项目,包括由中央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归口省农业厅管理的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省农业厅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