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都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从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确定。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坚持独立、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开展评标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方法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严格评审,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章 中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农业厅发展计划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内发现有不符合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或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可依法进行纠正。无不同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每一包段排名在前三名之后的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