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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遵守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有关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形式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主动参与相关劳动规章的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在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时,要反映职工诉求,提出正确主张,从源头上确保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公正。

  (二)积极参加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会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可以参加其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也可以依法参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三)依法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仲裁、社会保障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等机构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四)接受职工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基层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或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做出决议后依法处理。

  四、办理程序

  工会办理劳动法律监督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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