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和《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为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项目确定
1、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何种方式的代建制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政府有关批文中予以确定。实施代建制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后应进行招标产生代建单位。
2、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代建单位资格审查
1、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代建单位名录。
2、代建单位资格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大型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
(3)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具有独立协调各类基建事务的能力;
(4)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投资实力和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
(5)未有不良记录档案。
三、招标
1、代建单位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赣南日报、赣州市政府网站等指定的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载明项目概况、项目法人授权范围与授权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