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相关疫情分析会议。
(7)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定期不定期报告有关信息,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多面广的作用,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预测预警信息,为专家组提供可靠的疫情资料。
4.3 预警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
4.4 报告
4.4.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4.2 报告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通知相应机构开展调查处置,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报告。
①首次报告。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报可先对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②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③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市卫生局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的措施、经验与教训等。
4.5 信息发布与通报
(1)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部门,经省批准后可对外公布信息。
(2)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