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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六)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开发。
  省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异地扶贫开发和社会帮扶等工作,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脱贫。省扶贫办整合资金23125万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230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4.03万户、18.58万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筹资324.46万元,实现了转移培训贫困劳动力 4337人目标。下达扶贫贴息贷款计划6500万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投入1458万元在 9个民族县实施异地扶贫工程和小型调庄移民项目,搬迁安置贫困人口650户、6060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认真实施《青海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撒拉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重点安排好群众受益面广的建设项目,完成中央专项投资3667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318.86万元,分别占规划投资总额的40.74%和46.12%,建设速度快于《专项建设规划》的同期要求,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一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 (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对省情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发[2005] 15号),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利用法规和政策优势,积极主动的争取资金、政策,想方设法地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履行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环境艰苦,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本相对较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仍然困难重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问题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工作重点难点都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必须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但由于我省省级财政困难,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职责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建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落实《若干规定》为依据,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向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不断提高上级国家机关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注、关怀和支持力度。特别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将青海作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份,尽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藏区的财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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