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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培训任务:计划2008-011年培训4万人。每年培训1万人。
  三、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农牧民科技培训取得实效
  (一)明确分工,狠抓落实。成立全省农牧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农牧厅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分解年度培训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全省培训经费安排方案,组织省级农牧民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组织对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编发培训工作信息,指导各地开展农牧民培训工作。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由省农牧厅牵头实施;星火科技培训由科技厅牵头实施;农牧区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雨露计划”由省扶贫办牵头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实施;农牧民创业培训由省农牧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建设培训由省林业局牵头实施;省人事厅要积极履行在人才工作中的职能,支持和推动农牧民科技培训;省教育厅要充分发挥本系统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农牧业科技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在省内大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藏毯设计、染色等特色专业班;省财政厅要加大农牧民培训投入力度,确保培训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将农牧民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任务措施,建立跟踪考核评定制度,推动农牧民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投入,提供保障。按照“渠道不变、集中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牧民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农村牧区职业教育资金投入,改善农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硬件设施、教学设备和远程教育设施条件,增加师资队伍建设、实用教材编写和实训材料使用的资金扶持。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企业参与农牧民培训工作。各地要将农牧民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以政府、企业和农牧民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农牧民培训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实行项目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实行培训主体多元化,加强现有农村牧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农广校、星火培训学校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农牧民培训。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牧区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城市职业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牧民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组建一支“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培训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积极创新,不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培训模式和方法,根据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变化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科学确定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和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要从农牧民文化基础、接受能力等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操作培训,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其动手操作能力。要加强对农牧区妇女的培训,因地、因时、因人组织培训。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加强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和就业市场的沟通协调,以需求定培训,以输出带培训,坚持用就业率考核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负责所培训劳动力的就业。
  (四)强化监督,提高质量。要建立健全各类培训机构、基地的检查与考核制度,重点从组织管理体系、条件认证体系、实施培训及效果分析等方面,考核各级农牧民培训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基地认定、资金管理及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成效;检查培训单位在执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培训单位在教材使用、教师配备、教学进度、培训方法、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效果。同时,要建立公示制度,向农牧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要实行奖惩制度,对通过检查验收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培训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及时取消培训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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