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应当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四) 采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结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
(五) 采用数字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
第十三条 采用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收集其软件名称、型号、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采用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格式的电子文件,不能转换的,收集时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第十四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第十五条 对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稿本代码: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类别代码: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结文件;P-程序文件;D-数据文件。
第三章 电子文件的鉴定与归档
第十八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相关部门和档案部门应组织开展电子文件鉴定工作,检验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确定其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电子文件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