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相继批准了《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按照规划总体要求,我省认真组织实施,属于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的主要河流得到较为系统的治理和开发,昔日的规划蓝图大多变成现实,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全国一样,我省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各流域的水资源状况和工程设施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流域治理与开发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地对流域综合规划进行修编,客观准确地反映时代要求,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的指导帮助下,通过这次修编,对我省主要江河流域的开发、治理和保护进行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综合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问题多、技术难度大、协调任务重。为确保我省修编工作的顺利完成,由省水利厅牵头成立云南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研究成果,建立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成果共享制度,共同做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