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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可依据《记录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确定赔偿责任,并同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和定损,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方式。

  一方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认可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经核定,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当事方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可凭《记录书》及相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本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和评估机构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向“服务中心”的警务室事故处理民警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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