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本市将在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必须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征得本市财产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可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并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五条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规定自行协商的物损交通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有记录交通事故事实及相关内容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第六条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并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
第七条 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时间段内发生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第五条前款方法处理并立即报警。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应认真勘察碰撞痕迹,辨别事故真伪,查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开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仅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事故事实部分,作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