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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

  (二)任免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的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在会后7日内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在计划或议案、报告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为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实施方案;

  (三)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标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管理难度、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是通过股票期权、年金等多种形式在企业建立持久激励源,使企业兼顾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追求良好效益。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拟订的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划及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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