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担保公司可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程度和担保额度一次性收缴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控制在担保总额的5%以内。风险保证金由担保公司收取并管理,不列为担保基金,不计息,不分红。
第九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币种为人民币,每笔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资本金的10%以内,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担保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社会有信誉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政府定期向担保公司推荐贷款担保企业和项目。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各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保证形式以及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保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盈利水平较好,资产结构良好,无不良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有足够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或能够提供信誉高的保证人予以保证担保;
(四)在担保公司约定的贷款银行所属机构开立银行帐户;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贷款,应由贷款申请人首先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核并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担保申请。企业根据资金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有关必要资料;
(二)资信调查与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三)提供反担保。申保企业提供以自有的有效资产予以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手续,由担保公司进行审查,按担保规定办理;
(四)担保审批。资信调查、担保审核、反担保等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审核,批准担保事项;对政府推荐的企业和贷款担保项目要优先安排审批;
(五)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审批通过后,由担保公司分别与贷款银行、受保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
(六)正式承保。担保公司收到银行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