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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着力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改善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与债权人(主要是约定的协办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由中卫市应理市政产业集团公司和瑞丰贷款担保公司发起,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自然人出资参股,设立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
  第四条 担保公司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五条 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择优扶强的原则,对不同经济性质的法人公平对待,并接受政府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多渠道、多产权募集。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自然人出资构成。为了促进担保公司的发展,在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设立时,市人民政府通过市应理市政产业集团公司首期出资500万元,以后连续三年,每年出资500万元。中宁、海原两县可适当投入。
  第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资金的总额应控制在担保基金总额的8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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