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惩办法
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减排办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干部管理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重点耗能企业的界定
1.16家重点耗能企业(见附件3)
(1)连云港碱厂、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家企业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与省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责任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3号)要求,由省经贸委负责评价考核。
(2)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益海(连云港)粮油有限公司2家企业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3号)要求,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考核。
(3)其余12家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责任书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考核;无县区隶属关系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考核。
2.2007年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2万吨标准煤(含2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列入重点耗能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当年至“十一五”末节能总量责任书,并从2008年度开始进行评价考核,2008年、2009年、2010年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2万吨标准煤(含2万吨标准煤)的企业,依次类推办理。
(二)评价考核内容
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 “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企业每年12月份将次年的企业节能年度计划节能量报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和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