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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全年实施)
  2.对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进行分级责任倒查,并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全年实施)
  3.协调和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全年实施)
  (五)公安部门
  1.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及驾驶证登记)系统,向各部门和单位定期抄报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全年实施)
  2.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密防控,依法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货运车辆超载、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年实施)
  3.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多发路段、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有关情况。(全年实施)
  4.与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做好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全年实施)
  5.加强对驾驶人教育和考试发证工作的督查,及时查纠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每半年汇总一次驾校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肇事等情况,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本地报纸向社会公布。对在初领驾驶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驾校,暂停受理其学员的考试;比例超过20%的,停止受理其学员考试。(全年实施)
  6.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车管所(大队、中队)、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全年实施)
  7.在机动车拥有量大、县乡级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安全管控。(2008年6月底完成)
  8.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全年实施)
  9.加强与卫生部门配合,联合安监、交通部门分期分批对州直辖区客运驾驶人、乘务人员进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常识培训及急救箱包配备工作。(2008年8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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