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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州工作的实施意见

  4.统计部门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
  5.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法规、质量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曝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产品广告业务。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6.公安、司法和监察部门支持配合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等部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严肃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罚后放行等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监督作用,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各方面服务。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提高质量的作用。
  8.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为质量兴州做贡献。
  (三)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把保证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建立“法人首责,分工负责,一票否决”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售后服务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重要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要大力推进质量体系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严格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检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周期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件应急处理和缺陷产品召回、追溯制度,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商标、专利、名牌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带动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新,全面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和环保标准,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清洁、安全和文明生产。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采购、不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装备和原材料。
  2.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无证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对所经销的商品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主动实施下架和退市制度。要正确引导消费,自觉抵制假冒质量标识、虚假质量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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