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是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加大对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和大型物资仓库、露天堆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技防手段,提高安全系数。
(四)加大对商住楼尤其是高层商住楼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经营场所擅自设置阁楼增加营业面积的,一律依法责令强制停用拆除;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改作仓库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停用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节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举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凡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未经消防安全申报的,一律不得举办。
(六)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而对我市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论证或安全评估,确认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七)对其他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八)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强制执行。
(九)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设置铁栅栏和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绝不能遗患成灾;要坚决拆除非法装修材料,清理毗邻的临时性建筑物、非法店铺;拒不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由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加大“三合一”场所和私人住宅内部设置小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杜绝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等用火设施,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彻底分离,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采取划分防火分区、增设安全出口、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技术防范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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