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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提高规划服务质量的问题

  各区应尽快成立旧厂房改造项目规划指导组,由指导组对旧厂房改造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于各区已确定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指导组应提前介入,协助改造主体组织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引导改造主体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三、关于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调整问题

  (一)旧厂房改造在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承载力的情况下,应集约利用土地。要在符合现行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不同地块的环境状况、历史人文和物业特点,通过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用地功能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工业项目由各区制定鼓励措施。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产业园区内旧厂房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满足《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源部〔2004〕232号)的相关要求。确需调整的,按以下办法进行:

  1、对于需要修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通过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地块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2、调整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后按有关审批程序要求上报批准后实施。

  四、关于各层次相关规划的衔接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上层次规划为依据,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已编制完成的《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等衔接和协调。

  对于正在进行分区规划编制或总体规划修编的区域,在相关上层次规划成果未正式审批前,为保证各区近期重点推进的旧厂房改造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及时推进,可考虑根据已初步确定的分区规划阶段性成果或总体规划纲要, 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五、关于规划编制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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