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组织的就业大集中,要积极向随军未就业家属推荐适合岗位,促进随军家属多渠道就业。
(五)随军家属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救助协理员的,其工资和福利与同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在社区服务网点工作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
(六)在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与其他社区工作者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被评为全国、省、市“好军嫂”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
(七)进入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未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的,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大专及本科学历学习,所在社区要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八)对具备进社区工作条件、愿意到社区工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分期组织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随军家属的专业基础技能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随军家属的整体素质。
(九)要将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县(市)区”评比条件,市政府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加大军地协调力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作为稳定社会、稳定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搭建社区就业平台,不断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驻佳各部队要积极配合驻地政府研究制定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运作程序,配套措施办法,拓宽就业岗位渠道。要形成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主导统筹、人武部门精心协调、各驻军单位主动配合、随军家属积极作为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妥善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我市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指导、督办和检查力度,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进行广泛地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驻佳各部队每年要对随军未就业家属在社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分析,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