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所有被救助人员的档案资料(第十五条规定的书面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交由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求助人员及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慈善爱心基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资助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所在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捐款、捐物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收据,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自然人捐款(物)在5000元以上、法人捐款(物)在50000元以上者,载入慈善功德榜,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慈善爱心奖牌。
  第二十二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可按照捐赠法以及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如国家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捐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可以建立冠名定向专项资金,专设财务帐页,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冠名的定向专项资金,需签订协议书,注明定向捐赠的金额和项目。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专项慈善资金如有余额,直接转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凡捐赠人单独捐赠50万元以上慈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慈善项目,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项目进行冠名。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慈善爱心基金接受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捐赠的财、物数量及使用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捐赠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