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募集资金的收缴;
(三)负责捐赠物资的拍卖变现;
(四)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以及个人救助的审查;
(五)负责定向捐赠资金的核算拨付;
(六)对符合资助或救助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5000元以下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
(七)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和主任办公会的审批意见,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八)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爱心基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慈善爱心基金实行统一标志,建立专门网站,开通专用电话,开设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慈善爱心基金的用途,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和贷款担保。
进入慈善爱心基金专户的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未进入专户的基金按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认捐者的协议留在单位合法安全运作,每年按协议时间将利息交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慈善爱心基金的使用采取统筹安排和捐赠者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定向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 慈善爱心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救急救难的原则,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救助的个人,可直接向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求助人员户籍证明;
(二)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证明;
(三)求助人员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遇难、受灾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指派专人或慈善志愿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及时提出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