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区县、乡镇、屠宰企业、班组和职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二)加强管理,突出重点
1.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进点查处的病害肉100%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定点屠宰销售猪肉检验疫合格率达到100%。
2.区县统一制作《肉品质量合格证》并监督区县以上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企业加强与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对接,建立直接的供应关系,保证供应猪肉是经过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各区县商务、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县以上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3.帮助并监督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购销台账、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实行规范的购销台账管理制度。
4.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5. 实行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区县要抓紧对屠宰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后发证。
(三)结合实际,分类管理
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行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111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分类管理和指导。
1.按照行业标准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条件,分为1-5星级的等级认证,区县以上的定点屠宰企业应达到1星级以上的资质条件。
2. 对小型屠宰场、日宰杀生猪10头以下的定点屠宰场,要在2007年年底前重组或关闭。
3.日宰杀10-50头以上定点屠宰场,要派驻检疫、检验人员对每头生猪进行检疫检验,不定期的检查购销台账和检验记录,保证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4.对不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对半年以上未屠宰生猪的小型屠宰场要纳入关闭对象,依法压缩一批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式的生猪屠宰点,到2007年年底前,确保区县级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依法打击,规范行为
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违法定点、私自定点、一证多点、场外屠宰、盖章收钱;对部分手工屠宰点,特别是一点多个代宰户的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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