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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常经营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相关人员的行为遵循了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但由于外部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包括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市政动迁、国家征用、市场价格突变等。

  非正常经营损失是指企业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未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资产损失认定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

  (二)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人员行为过错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中:

  (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资产损失按金额划分标准》。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程序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

  (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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