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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市、县区财政要会同建设、发改、国土、民政等部门制定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制定相关的纪律要求,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建设部门设立专账,用于与财政、金融部门的对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支付住房保障资金外,不得向其他渠道拨付款项,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专账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收入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3、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由市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由市经济适用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资金发放:

  1、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住房保障资金,确保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支付给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

  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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