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进行实物配租的县区,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六、保障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4、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各县区可根据以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年度保障范围、户数及补助的金额。
(二)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