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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条件进行实物配租的县区,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六、保障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4、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各县区可根据以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年度保障范围、户数及补助的金额。

  (二)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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