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公式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使用总面积/家庭总人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主要包括:
1、私有住房(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者权属关系明确为家庭成员但尚未办证的房屋);
2、已购公有住房(含以家庭成员名义集资,尚未办证的集资、合作建房);
(二)下列住房不计入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1、借住的房屋;
2、租住的房屋(含租住私房、单位公房和政府部门直管公房);
3、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评审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基础上,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