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大力提倡和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国内、境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扶贫资金要安排10%以上的比例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十二)建立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制定我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按国家规定比例分担配套资金。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贫困生,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
七、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各级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规划和检查督导,完善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高素质劳动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提高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待遇。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和技术竞赛,树立一批技能标兵,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