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1.登记备案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的采集、报送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拷盘、报送工作。
2.市、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各自报备系统的网络建设,市、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接收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辖内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数据的装载入库、查控和报备系统维护工作。
3.因不及时向信息接收单位登记备案或履行变更手续而导致漏管失控的,由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4.因信息接收单位未及时装载信息数据或在受理、审批工作中未进行查控而漏控的,由信息接收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5.对不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规定、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登记备案信息错误、不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给国家造成危害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6.我市辖区内应报备的部门、单位不报备或不确定专人定期维护报备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和及时更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视情况对该部门、单位出入境办证等事项进行暂缓办理或停办,其责任和后果自行负责。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1.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通报备案工作。
2.市、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报备系统的网络建设,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辖内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信息的接收、录入、布控和管理工作,保证报备人员相关信息的全部录入。
3.各级通报备案机关分管领导及执法、审判、案侦部门的负责人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工作责任人,各报备部门、单位确定的联络员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受理民警为责任人。
4.通报备案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法律尊严,以及本部门执法权威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若因该报备而未报备或未及时进行报备、续报,造成报备对象申领证照出国(境)的,由报备机关承担有关责任。
5.如各通报备案机关及时对报备对象进行了报备或续报,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未及时将报备信息录入报备系统,未进行布控、续控、撤控,或在受理、审批工作中未进行查控造成漏控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