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导出更新数据,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在该人员到任之日履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和备案手续,同时将其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接收部门、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原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办理原登记备案信息撤销手续。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级发生变化后不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由原信息报送部门、单位于变动之日向信息接收部门、单位报备,办理撤销备案手续。撤销保密人员备案手续,按照保密人员涉密控制期限,在涉密控制期限到期之日由原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各部门、单位联络员于每月25 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月报备数据更新、增减情况作一登记,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前端采集系统》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无更新则报空表并注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于每月30 日将本月全市报备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报备工作领导小组。
2.未经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同意,信息接收单位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登记备案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正式履行信息更新、撤销手续,信息接收单位不得改变、撤销登记备案信息。同时,信息接收单位要确定专人对登记备案信息资料进行管理,严格保密。
3.对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地在本市而常住户籍不在本市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将信息导入本地的同时,将其有关信息通知其户籍地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跨省的,将《登记备案表》报省公安厅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应严格按照规范如实详细报送本部门、单位报备数据。在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单位报备数据时,联络员必须将一并报送《登记备案表》和报备数据的电子文档。
5.各部门、单位在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单位报备数据时,应同时将报备数据报当地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1.报备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不得随意扩大报备范围。
2.市、区各报备机关新产生的报备对象,由报备机关在1日内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各县(市)报备机关新产生的报备对象,由报备机关在1 日内向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通报备案;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2 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
3.如因突发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潜逃出国(境)、情况紧急的,各报备机关可先行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情况以及时进行控制,2 日内完备通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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